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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2020年12月15日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ncgqzrls.com/

 匡春燕,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也在不断的设立,其中,就包括了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该类型的公司经营不好,也需要面临清算的可能。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一人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


  1、清算原因。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费用包括哪些


  1、公司清算的费用:


  公司清算费用开支范围


  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


  内部分清


  上述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2、行政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主体在承担民事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而且这种行政是脱离公司的独立。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3、刑事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及时的清算。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核心内容: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一人有限公司的五个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四、注册资本及财会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

  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