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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哪些?上海市公司解散注销前应当怎样清偿债务?

2019年3月19日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ncgqzrls.com/

  公司解散分为一般解散、强制解散、请求解散。公司的解散并不必然导致法人资格的终止,一家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只是意味着法人可能,可以说极大可能即将终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所以想要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合法事由。

  匡春燕,上海专业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http://www.ncgqzrls.com/,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理常见公司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律师的工作作风,擅长公司法务法等民商事案件。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事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注销前应当怎样清偿债务?

  一、我国《公司法》上公司解散的情形

  (一)一般解散

  1、已经到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营业期限,或者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已经实现,但这种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解散的决议;

  3、公司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公司的解散;

  (二)强制解散

  1、国有独资公司经主管机关、部门决定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有权国家机关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意,吊销而未注销,公司法人资格仍未终止;

  (三)(公司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面临严重经营管理危机,如果不终止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而且别无他法,占有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

  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是只可以在清算范围内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这样进行清算:

  (一)登记债权;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公司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清算完毕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债权人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组成清算组,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不仅如此,尽管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二)注销公司登记之前并未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等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如果存在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诺偿还、保证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承诺人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但是,若仅仅是承诺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务,则只有未及时清算而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其承担承诺责任。

  (五)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此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匡春燕 上海市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