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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利率多少?发行债券信息公开原则是什么?

2020年12月9日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ncgqzrls.com/

  匡春燕,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发行公司债券利率多少?

一、发行公司债券利率多少

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制定。公司债券利率,公司债券票面上载明的债券利息与券面金额之比。债券利率是公司衡量债券筹资成本的基本依据,也成为投资者确定投资与否的客观尺度。债券利率决策问题综合性强,十分复杂,确定发行债券的利率总的原则是既在发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之内,尽量降低利率,又能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债券利率应主要考虑以下6点因素:

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银行储蓄和债券是可供投资者、居民选择的两种形式,一般都从收益高、风险小两个方面去考虑,由于债券资信不如储蓄,所以一般来说债券利率应略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债券利率的下限。

国家关于债券利率的规定。现行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是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

发行公司的承受能力。为了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和债券发行公司的资信,需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量入为出。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报酬率是债券的基本决策因素。

发行公司的信用级别。如果发行 社会知名度高,信用较好,则可相应于可相应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提高利率。

债券发行的其他条件。如果发行的债券附有抵押、担保等保证条款,利率可适当降低,反之,则应适当提高。

其他券种利率、债券市场行情、国家金融政策等。

二、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担保情况;

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公司净资产额;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筹集资金,对债券购房者来说,这是一个投资,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可以取得一定的回报,对于公司来说,筹集足够的资金可以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营,所以对债券利率应当仔细考虑研究。

发行债券信息公开原则是什么?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必须遵循由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发行债券信息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必须公开证监会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那么发行债券信息公开原则是什么对此,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情况;

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

第六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七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 号字,最小行距为0.35 毫米。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八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有“XXX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募集说明书的签署日期。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十条 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发行概况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等;

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承销方式;

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发行人自身、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外部环境、政策等的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期债券的偿付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债券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5、担保或评级的风险。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