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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投资合法要件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2020年12月13日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http://www.ncgqzrls.com/

 匡春燕,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隐名投资合法要件

  公司隐名投资合法要件有哪些隐名投资,又称为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信托,无论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没有直接在文字中体现;隐名投资;四个字,但分别在相关条文中就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合法性确认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


  2011年1月27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隐名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0年8月1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隐名投资的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公司的投资人,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外资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如何把握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的问题上仍有诸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地厘清。


  隐名投资,又称为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信托,本文为了行文方便,统一表述为隐名投资。无论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没有直接在文字中体现;隐名投资;四个字,但分别在相关条文中就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


  一、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中明确:;当事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就同一问题则以但书的形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第14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15条第一款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清楚地表明,法院审理股东确权之诉,并不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而依赖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其掌握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实务中,出资证明书系重要的证明股东取得原始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但由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有相当多的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原始出资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保留银行的汇款凭证,该汇款凭证多数汇给名义股东,其金额应当与实际投资者主张的金额相吻合,并且在隐名投资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按照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而继受取得则依赖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予合同或者遗嘱等法律文件。继受取得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从股权出让方处取得原;出资证明书;。


  二、合法性确认


  外资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同样明确实际出资者的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第25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隐名投资合同无效的就是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的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投资的领域如果涉及《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限制或者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的,则隐名投资合同可能因此无效。同样,即使是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实际投资者在金融、国防以及自然资源相关领域投资的,其隐名投资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哪些申请材料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


  封面


  1、标有;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字样;


  2、拟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承诺函


  公司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文字简洁、内容清楚。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基金合同草案


  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募集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产品方案


  1、关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5、基金的模拟投资分析或实证分析;


  6、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类品种的国际比较、市场需求、流动性分析等。


  募集方案